7号山西疫情_阳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健康监测和管理的通告(第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防控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为切实保证全面恢复工作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市在防控疫情期间实施了山西省《卫生法》(实名制登记)和温度检测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1、阳泉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事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命令,自觉出示山西省《卫生规范》(实名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2。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都应戴口罩,出示山西省“健康代码”(实名制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

公共场所包括: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2 .宾馆、饭店、洗浴、足疗、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歌舞娱乐、健身俱乐部、游戏厅、网吧等场所;3 .火车站、汽车站、公园、风景区、消费零售等场所;4.其他人员密集的相对封闭场所

3。本通知规定的公共场所法人是实施山西省《卫生法》(实名制)、体温检测等措施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应指示专门人员在其所属场所的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和检测点,检查所有入境人员的山西省“健康代码”(实名制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任何人发现“红色代码”和“黄色代码”有发烧等症状,或拒绝配合体温检测并出示山西省“健康代码”(实名注册)将被禁止进入。

4。根据属地原则,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山西省《卫生法》(实名制)和温度检测措施的主要监督机构。要严格检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公私财产、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故意隐瞒病史,居住在重点地区,或与确诊的新诊断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有接触史。对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不配合实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7、主要责任人、监管主体不履行本通知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阳泉市新皇冠肺炎防疫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199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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