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居条例全文_【政策速递】《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重磅发布!附全文!

(皖东综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年2月12日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1

条为深入贯彻《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促进民营经济优质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本细则所称私营经济组织,是指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投资经营的,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第三条

市(市)人民政府是促进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不断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企业救助基金,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私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制定有关主要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将征求私营经济组织的意见作为必要程序,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五条

市(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个市、县(市)

个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展示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成就,宣传民营企业的创业创新模式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选和表彰。 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私营经济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

第8条

加强创业基地的总体规划和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创业提供保障,加大公共力度,为建设创造空间,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设立肥料专业孵化器,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坚持存量激活和增量扩张同步进行,利用现有闲置仓库、工业厂房等经依法批准进行整体改造,重点支持建设创业苗圃、科创社区、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创新空间,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的创业创新空间

第9条

为经批准设立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0条

鼓励私营企业使用自有工业用地,并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迁、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会增加土地出让金。

鼓励实行灵活的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工业用地租赁供应。

第十一条鼓励私营经济组织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民营经济组织建设、租赁或购买符合建设标准和租赁企业准入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应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每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工业企业搬迁到本市其他工业园区,以及搬迁后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的重建项目,均按本条款执行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建造自己的厂房,适用本条款。工业企业在建设初期在标准化工厂落户,后期建自己的工厂,可以执行本条款。

(2)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制造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以利用原有厂房设立自营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

(1)对于新成立的微型企业和稳定运行的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政策

(2)新办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省内首批进入100强的前50家工业企业、中国500强民营制造企业、中国100强民营服务企业、中国500强民营企业管理团队分别获得50万元、8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进入100强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4)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5)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50-10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长10亿元、20亿元和20%,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6)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如果增长速度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当年实现盈利,企业管理团队将分别获得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亿步,最多增加100万元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优势和实力

(1)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获得省级专业品牌基地

(3)对于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制造业强省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财政补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试点)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当年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将获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批准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合肥科技创新中心将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晋升的国家5A和4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确定的国家物流中心,将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中央宣传部、文化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获得国家重大文化产业奖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文化旅游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组织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投资

(1)如果私营企业在开展符合税收规定且无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则应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2)如果民营企业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应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参照当年的产业扶持政策法规执行。

(3)单位或个人当年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获得10项、20项和30项发明专利的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实施标准并在当年获得认证的企业;当年,在国内实施专利权保护的企业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数量组织申报,并给予县(市)区50多万元的补偿,由单位或个人支付。

(4)领先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上三类前三名,排名第一)、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以上两类前两名)、集团标准(政府认可,排名第一)的,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0万元

第15条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设备投资补贴。其中,智能改造项目按整条生产线、整车房、全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的12%、15%和20%。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将奖励10%的设备投资

第16条

支持私营经济组织在本市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和合作关系,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1)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于外商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从开业之日起的头两年,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每年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每年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每年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非公司金融机构,从开业之日起的头两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上报目录和系统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个市(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制度,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监督范围和绩效考核。

第3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审批效率的重点事项,开办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35条

建立民营企业容错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护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侵犯私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将为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纳入政治道德评议范围,评议完毕后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要经常听取私营企业对政府服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的反映,加大调查力度,严厉查处影响政商关系建设、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法评估民营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并予以公布。行业高管和监管部门应综合运用事前信用承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实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服务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个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承担政策条款,政策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本细则所涉及的配套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以合肥市当年的配套产业发展政策为准。

第39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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