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了涉及东莞汇众堂药业有限公司东城前头分公司的30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施监刑〔2020〕z 10217 h01号)表明,当事人哄抬价格,并未明确标明出售“绿色清凉口罩”和“潮安口罩”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行政相对人姓名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商业登记号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5(机构证书号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 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件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金额(万元)256 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生成
数据源单位
数据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东城千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91441900马4U Q 4258B
王伟
4528 * * * * * * * * * * * * * 1536
身份证
4528 * * * * * * * * * * * 1536
东城监察处罚[2020] Z 10217 H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抬高价格、销售“绿色假面具”和“潮安面具”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罚款
1元,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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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20 . 0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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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 MB 2 c 90130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