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居管理新条例内容_昆明市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临街建筑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

外国人永居管理新条例内容

昆明信息港记者老将于12月9日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事项。"

据报道,《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今日(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在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永红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和质量不断提高的追求,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为了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新需要,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修改保安窗口的改造和垃圾分类管理

临街建筑不允许新建,现有

悬挑安全窗将逐步拆除。在安全窗口改造中,决定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不得新建悬挑安全窗(栏、笼),现有悬挑安全窗(栏、笼)应逐步改造或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同一建筑的安全窗(栏、笼)的风格和颜色应与原建筑统一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建(构)筑物和设施造价两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渣土是废弃物,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及时清除。齐永红表示,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昆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办法对昆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在本条例的修改中原则上只作规定为宜,因此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城市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城市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为加强影响市容设置、维护和清洁的管理规范,在《条例》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后增加“声屏障和护栏”;第十七条运送垃圾、粪便后,应当添加“渣土”。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装在建筑物屋顶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标准化,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在

会议上,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级中学教学楼表示,为认真贯彻《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将做好“落实普法责任和加强《条例》宣传”工作;以两个《条例》为出发点,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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