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防疫卫生_每日检测体温、公示卫生检测结果……云南明确公共场所防疫事项

云南网讯(记者李鸥)2月6日,云南省卫生综合监督中心向公共场所经营者发出信函,明确公共场所防疫的有关事项和法律责任

公开信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人员健康保护,开展健康检测,确保空气流通安全等。具体措施包括:用温度检测设备进行日常自检和自检,温度超过37.3℃的不得继续为顾客服务,建议就医或留在家中观察;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和用具应当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在明显的地方如实公布。

公开信还规定了公共场所的消毒标准,要求公共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高频接触物体的表面(如电梯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含氯消毒剂含有250毫克/升至500毫克/升的有效氯,或用消毒抹布擦拭。通过煮沸或循环蒸汽15分钟对食物(饮料)用具进行消毒;或者采用热消毒柜;或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冲洗残留消毒剂。衣物、床上用品和椅套等纺织品可以通过循环蒸汽或煮沸30分钟进行消毒。或者用500毫克/升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定期清洗。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30分钟后,卫生洁具可用清水冲洗并干燥,以备后用可重复使用的顾客用品和用具应根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从一个顾客更换到另一个顾客,并进行清洁、消毒和保持清洁。

公开信全文如下:

致公共场所经营者

尊敬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您好!新型冠状病毒

199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抗击疫情。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过公共场所传播和蔓延,有效防控公共场所疫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键环节应已知

1。加强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建立疫情防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疫情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包括报告制度);如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候诊室(飞机和船只)应设立隔离区,发热病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组织员工学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

2)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操作人员应建立员工健康记录制度,并使用温度检测设备进行日常自检和自检。温度> 37.3℃时,不得继续为顾客服务,并建议顾客就医或在家观察并保存记录;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在为顾客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应持有有效的医疗证明并正确佩戴口罩。

(3)确保人员的健康保护提供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设施(包括肥皂、洗手液等。)供客户和员工使用;接触体温的检测设备应逐一消毒。洗手设备应由专门人员定期清洗和消毒。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应被要求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口罩佩戴提示。

(4)开展健康检测按照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和用具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明显的地方如实公布

(5)确保空气流通安全这个地方的通风应该加强,以保持空气流通。自然通风是首选,门窗应打开通风。如果使用空调,应确保足够的新鲜空气输入,所有排气应直接排放到外部。公共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和排气设施。

(6)经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继续运行:

1。它以全新的空气模式运行;

2。配备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确保其有效运行;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可以保证每个房间的独立通风。

4。清洁、消毒或更换设备和部件,如开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装置、表面冷却器、加热(湿)装置、冷凝锅等。每周都在运行

公共场所发生疫情时,应停止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

(7)有效消毒和清洁公共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并做好消毒记录。高频接触物体的表面(如电梯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含氯消毒剂含有250毫克/升至500毫克/升的有效氯,或用消毒湿巾擦拭。通过煮沸或循环蒸汽15分钟对食物(饮料)用具进行消毒;或者采用热消毒柜;或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冲洗残留消毒剂。衣物、床上用品、椅套等纺织物可以用流动蒸汽或煮沸30分钟进行消毒;或者用500毫克/升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定期清洗。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30分钟后,卫生洁具可用清水冲洗并干燥,以备后用可重复使用的顾客用品和用具应根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从一个顾客更换到另一个顾客,并进行清洁、消毒和保持清洁。保持环境整洁。顾客(乘客)丢弃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理。应提供专门的废物储存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日常清洁和及时清除废物。

2。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保持顾客用品和用具清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2)安排未在公共场所接受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人员上岗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废弃物贮存设施和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监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查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监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让我们一起努力,赢得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斗。

云南省卫生综合监督中心

2年2月6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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