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复工工作制度_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应该这样计算,公司不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至今不仅无法复工,连复工时间也无法确定。未能恢复生产不仅是由于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也是由于劳动者无法获得劳动报酬,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在以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法和仲裁听证会实际上是偏向工人的,这是基于工人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然而,流行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发生变化吗?

事实上,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劳动关系和审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那么在疫情期间劳动案件的审理有什么不同呢?以四川发布的相关文件为例:

疫情期间公司复工工作制度

流行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正常工作从2月3日(周一)开始

2年2月3日020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由于防疫企业停产,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在春节假期(1月25日至27日),用人单位对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且未安排补休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国家延长假期(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因防疫工作未能休假且未安排补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隔离。接受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强制性规定。如果因此无法开始正常工作,劳动者主张雇主支付工资。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电

号被诊断为新发冠状肺炎患者的职工,隔离期结束后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在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应予支持

非政府隔离或未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的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自行隔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或者带薪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自2020年2月3日起,自我隔离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复工或在复工途中感染新的冠状肺炎的工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职责未感染新发冠状肺炎的劳动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三工”(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原则,一般不应认定为工伤。声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人或其近亲将得不到支持。在

疫情期间公司复工工作制度

流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

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其他劳动者在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相关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隔离期、医疗观察期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结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金,职工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导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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