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容县检察院依法处理了一家医药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罗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作为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市场上对口罩的迫切需求,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了5万只假冒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每只价格为0.9元。通过被告罗某甲(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和罗某乙(单独处理)的介绍,他将口罩以每张1.8元或2元的价格卖给了容县等地的药店,销售金额为9.6万元,非法获利超过4.2万元。其中,被告罗满甲介绍销售的金额为6万元。经检验,涉案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1年31日,容县公安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周和罗被取保候审。容县检察院接到案件通知后,提前介入调查。通过“云视频”会议和电话沟通,听取案情介绍,了解证据材料,提出加强犯罪主观和故意证据的收集,加快假冒伪劣口罩抽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口罩销售者,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口罩等调查建议。
2年19月,容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项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20日,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罗进行了讯问,并向他们通报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利义务的供述和处罚情况。他们两人都表达了他们的忏悔和惩罚,并签署了一份忏悔和惩罚声明经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足,并根据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件(第一批)危害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罪,容县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2月24日,荣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在县法院提起公诉。荣县检察院依法认定,他们是妨害传染病突发疫情控制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与此同时,荣县检察院也认定他们有自首、返还赃物、认罪并认定处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提出量刑建议
2年25日,荣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异地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庭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