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疫情最新动态_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曝光十件疫情期间查处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2月16日电据《兰州晨报》(兰州晨报记者赵新源)报道,新关肺炎爆发以来,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了对口罩、消毒灭菌产品、抗病毒药物、粮油、肉类、蔬菜等防疫产品的市场监管。一批假冒伪劣案件和价格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稳定市场秩序。2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第五批10起价格违法、假冒伪劣产品等典型案件。在防疫期间调查处理

案例1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兰州汇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从2020年1月25日至27日,当事人将每套价格为16.00元的KN95自吸过滤防微粒口罩(口罩)的销售价格定为35.00元。兰州的141家连锁店总共销售了31788个口罩。他们的行为推高了口罩的价格,引发了消费者的大量投诉和举报,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涉嫌违反《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集中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上报的兰州汇仁堂药房类似投诉举报线索,并在合并后立案调查。拟对兰州汇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以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1年28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市宏盛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店出售的过氧化氢消毒剂和碘伏消毒剂没有价格标签、价目表或外包装价格标签。当事人未明确标明所售商品的价格,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42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计划从当事人处没收共计5007.95元。

case 3

2年10月,兰州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甘肃康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84种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QB/GRK028-2017)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购买了30吨氯酸钠用于调配生产和罐装,生产了2000公斤84种不符合标准的消毒剂,价值14050元。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50.00元,并处以28100.00元罚款。

案件4

2年11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销售的美源春洗手液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877.1-2005)的抽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购买了144瓶不符合标准的美源春洗手液,价值2419.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兰州市场监督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共计5457.60元。

案件5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肃帝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不合格。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帝豪84消毒剂不能提供有效的质量认证材料。执法人员再次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6000.00元,并处以32000.00元罚款,没收总额38000.00元。

例6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报告,对甘肃省中医院销售的党参进行了抽样鉴定,鉴定批号为18110202的党参为劣药经调查,双方购买了1600袋规格为10g/袋的党参和2500袋规格为15g/袋的党参,价值为8560元,销售额为4425.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没收违法所得4425.60元,不合格药品党参2085袋,罚款17120.00元,并处罚款21545.60元

案件7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城关区上水巷宏源便利店的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一些“钟祥”猕猴桃片和“7xi”冰柠檬果味汽水已经过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例8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肃雅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止咳糖浆药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发现批号为20190903的儿童止咳糖浆中需氧菌总数不符合要求,被列为劣药。经调查,该批小儿止咳糖浆已售出14800盒,售价2.65元/盒,随后该公司分两批召回14378盒。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违法所得1070.60元,劣药14378箱,并处罚款79648.50元。

案件9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的不合格报告对甘肃省xi河水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两批瓶装饮用水超标,全部销售一空。生产、销售不合格瓶装饮用水的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80,425.52元的罚款。

案件10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食堂自2020年1月2日以来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检测之日,违法所得为3312元无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违法所得3312.00元,并处罚款50000.00元,没收总额53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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