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松涛县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负责人邓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私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基本情况: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松涛玉环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邓牟某以其他公司名义虚开8张松涛玉环货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共计缴纳4%的税款,未发生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税额为131,482.25元,其中已申报抵扣46495.35元。
案件受理后,鉴于邓谋谋自首,并缴纳了相应的税费,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并受到处罚。同时,调查发现,该企业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上级医院“做好特殊工作,保护企业家的法制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健康的环境”的要求,实行认罪、认罪、退款从宽处理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本院依法对邓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理性与法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