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经营者不得提高价格销售超出标价的商品,不得收取未标价的费用。《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过度抬高商品价格的;
(4)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并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6)采取提高档次或降低档次等措施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法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等行为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