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家长关心的问题_最新!省公安厅重磅举措!有你关心的问题

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全力支持防疫期间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机关确保服务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的十项措施》

涉及公民关心的疫情导致的证件延期处理,具体如下:

低风险地区将全面恢复业务处理;应优先考虑在有疫情风险的地区恢复窗口服务,协调恢复机动车辆检查服务,并及时恢复驾照验证和驾照检查服务。

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居留转移证明、移民证、出生医学证明、驾驶证等延期,以及居住证延期签注、机动车逾期检验、驾驶证逾期发证,疫情受理后相关业务,相关证明视为仍在有效期内

公安交通管理防疫业务未及时处理,造成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签证证件到期等轻微违法行为因防疫、控制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办法还包括以下内容

及时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确保道路交通畅通,2月24日前取消省级公路检疫站,开放所有封闭的公路出入口,恢复中断的农村公路等道路

加强返工和返岗运输服务保障

低风险地区公安机关配合交通部门尽快全面恢复长途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客运服务,方便返乡人员和城乡居民正常出行配合交通部门加强客运站和运输车辆的通风消毒,做好旅客登机前的温度检测工作,引导和督促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坚决阻断疫情通过运输传播。疫区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根据情况逐步恢复道路客运服务,严格控制长途客运和包车的载客量。

充分保证了防疫应急人员和物资的便捷通行。

严格执行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材料、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的应急运输通道政策,根据交通部统一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应急人员及运输车辆许可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开放高速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和城市道路专用路线,以确保车辆无障碍通行。对于邮政快递和其他快递车辆,按照正常放行的规定办理指导物流配送企业建立和完善司机、装卸工和配送人员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制度

优化企业复工复产政府服务

开辟出入境应急办证“绿色通道”,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办证服务,缩短签证申请时限,提高签证空缺接受度;为异地制作居民身份证开辟“绿色通道”。外省员工和回本省工作的企业可持居住证到本省所有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异地换证和换证。开通居民身份证应急准备“绿色通道”,为急需证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提供应急准备服务。为汽车驾驶管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应急、预约、便捷”服务,及时为企业车辆和人员办理复工、复产牌照业务。公安服务窗口将增加一个“企业业务专用渠道”,确保及时、按需处理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的各种政务申请。公安交管服务窗口因疫情暂停,对外服务有序恢复。

积极提供疫情预警服务

配合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状况监测,及时发布拥堵路段、交通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加强对易拥堵路段的指挥和引导,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交通应急准备,最大限度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及时调查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疫情期间警方的宣传,积极发布加强社区和村组控制以及政府部门防控措施等信息,增强辖区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意识。

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企业返岗复工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查处严重影响企业返岗复工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威胁和震慑。依法及时查处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加大追回赃物和损失力度,全面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经济利益。依法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监管,加强治安巡逻,提高出警率和负责率,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有效引导企业内部治安单位

积极发挥“一个企业、一个警察”的联系机制,开展对辖区内企业的走访和联系,掌握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的基本情况和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配合新冠状病毒相关知识和防护措施的宣传,积极配合社区和物业工作者对进出企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加强辖区内园区、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期间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推动企业在现有安全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安全力量建设,引导和完善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增强企业自身防范能力,确保复工后“疫情可以预防,安全可以跟上”。

加强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联合防控合作

全面加强江浙皖沪公安机关的合作与配合,积极为其他三地公安机关在数据共享、图像调整、场地保障、设施安装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于容易出现严重拥堵的省际道路交叉口,应加强实时通信,并采取联合措施缓解拥堵。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加强航道检查和控制,共同采取源头筛查控制措施

坚持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

在企业负责人违法复工复产案件中,尽量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对涉及复工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谨慎使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方式,防止因工作不力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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