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发现2020年2月13日10时30分左右,在全国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台前县清水河镇政府防疫指挥部牵头组织。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民警与清水河镇政府人员、清水河镇嵇绍村干部一起,到被告杨某家中进行入户调查。据发现,该村村民牟阳违反了政府禁令,多次到牟阳家聚集。当警察依法口头传唤杨时,他遭到被告人杨的袭击和阻拦警方依法传唤牟阳某后,牟阳某拒绝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某以拳打脚踢、撕咬等方式进行暴力反抗,致使警察荣友森左手受伤经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损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199法院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谋谋以暴力手段阻止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轻伤。他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服务罪,应该受到严惩。鉴于被告人杨某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非法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全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目前,全国正在尽一切努力抗击这一流行病。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配合防治人员的调查,遵守防治工作的要求。然而,极少数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甚至诉诸暴力抵抗来“堵塞”疫情防控工作。我希望这些人不要冒险尝试法律,否则他们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