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针对新发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疫情防控规划,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探索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疫情爆发后立即探索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这是公益诉讼等领域的一次实践探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以及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行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正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2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虽然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一直在加大控制力度,但仍被多次取缔。因此,我们必须拓宽野生动物保护的途径,通过公益诉讼加强保护,这既及时又势在必行。
3是打赢防疫斗争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需要。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大量捕杀野生动物和乱吃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物质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传播给人类,导致流行病。对此,检察机关应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为打赢防疫斗争做出应有的贡献。
4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措施
就当前疫情防控而言,检察机关应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199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列入诉讼范围,但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本身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等”字来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原则和精神,探索和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机关有丰富的经验和支持《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司法实践为检察机关对不构成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提起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实践基础。
检察机关有很大的专业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力的主体,比其他主体更具权威性。另一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检察公益诉讼专业人员,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技能,将更有针对性地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及立法司法建议
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原则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八条,共三款其中,第一款规定,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三款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执行职务时,如发现有违反本法、损害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了民事责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从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民事责任追究。然而,追究民事责任往往比处罚行政责任更为严厉,使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确定民事责任的标准应基于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而不仅仅是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此外,情节严重的,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做出司法解释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建议检察机关扩大对“公益诉讼”以外领域的司法解释,尽快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范围。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四大检察部门”应同时着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安全。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