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住房公积金存款人:
支持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占用和改善住房需求,实施差别化控制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如下调整:
1。职工和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的第二套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单元确定标准是指南宁市(含五县)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拥有的自住住房单元(不含出售、捐赠和分割的)数量。
2、职工个人和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如果目前没有住房或他们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则允许他们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确定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职工个人和家庭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
3、职工个人和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应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每月还款金额不应低于家庭收入的35%
4、购买危房改造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已购待建住房的个体劳动者和家庭,未使用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且已结清贷款的,可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单元数量的限制。
5、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6、上述政策调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阶段性调整的通知》(南金管[2017年第2号)中的贷款政策如与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年2月12日020
(资料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