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安部:从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监控是非法的,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处理!
┃资料来源:纽约不同地方处理非法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代码。
(试行)
号公交管道[〔2019〕543号
第一条是规范不同场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地区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选择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下简称处理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下简称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装卸区应协助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号牌,以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违法信息,履行处罚通知程序,并代表装卸区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处置场所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置场所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下列内容:
(1)相关处置工作是代表发生地进行的;
(2)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点和行政处罚执行地的标准决定;
(3)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第
项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出示发生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无异议的,由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印制并送达代表处理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处置地应当将处置结果反馈给发生地。
第6条应通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消除地点。拟采取行动的地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拟采取行动的地点。
处理场所应当及时将发生地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消除发生地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发生地上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发生地予以处理:
(1)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机动车驾驶员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
(3)机动车驾驶员在本记分周期内学习满分3次以上;
(4)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处理的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12分的,由处理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证送达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员申请在处理场所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学习考试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相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99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后,应当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案卷归档。发生地和处理地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储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场所应当扫描案卷,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至处罚决定作出地。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实施跨省、跨地区异地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通知》([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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