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2月26日电-2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全省各级法院在防疫期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和安排在防疫期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通知》指出,当前湖北省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级法院干警都在深入社区参与防控工作,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的影响,结合湖北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的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特制定本通知。
《通知》要求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立案审理,不得以防疫为由立案或者拖延。有关法院应当在参与防控工作中克服困难,依法部署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应当通过减假临时办案平台进行。除依法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外,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审理。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相关法院应做好与各自管辖范围内监狱、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可优先考虑减刑案件。对于依法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凡是具备视频开庭条件的地区,都应当通过视频开庭审理。在审理职务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三类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将整个审理过程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对于三类罪犯以外的假释案件,依法应当传唤的符合录像讯问条件的罪犯,应当通过录像讯问方式传唤。不具备视频提问条件的,在条件具备时要及时提问;对于需要执行财产刑的,应当通过网上转账等非现场支付方式通知罪犯家属办理,并及时向罪犯服刑的监狱通报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于今·蔡萌·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