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_济南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疫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

山东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2年24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对莱芜区北部湾社区因防疫控制而设立的圈地封闭管理不满意。他认为旅行对他来说不方便。他故意破坏了分别于2月7日凌晨5时和2月8日凌晨4时左右在程瑞街和胜利路交叉口西侧设置的封闭铁围栏2月12日22: 00左右,被告李某驾车返回其位于莱芜区庙山镇的老家。他对庙山镇庙山一村设立的防疫控制点不满意,随意将物品砸碎。派出所派出警察后,李某拒绝配合工作,驾车离去。在逃跑的路上,他向车外扔东西,拦住警车,然后弃车逃跑。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随意损坏、砸坏疫情检查站,多次损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山东省新皇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社区(村)人员出入,全省所有村、社区、单位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在入口处设立检查站,人员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和进行体温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罪之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的,处

(1)任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3)强占、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司法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99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承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提出量刑建议。,并应随案件移交认罪书和处罚书等材料。检察官说,新的皇冠肺炎疫情影响到所有人的心脏。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全国上下都在尽一切努力共同抗击“流行病”。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李某违背防控要求,随意捣毁防控检查站和设施。他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防疫工作,而且触犯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

提醒,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于疫情之外。支持和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公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防疫工作的要求,帮助打赢这场防疫战争!

字|高宁

图片|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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