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疫情案件_8个月!丹东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当庭宣判

1992年1月25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对一起在防疫控制中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判处被告刘谋厚8个月监禁。

首例涉疫情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谋厚于2月4日16时左右去超市购买香烟。由于他在流行病控制期间没有戴口罩,他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并被告知不戴口罩不得进入。刘谋厚与工作人员争吵并辱骂他们。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拒绝合作,推搡和撕扯警察,撕扯警察面具并向其吐痰。

首例涉疫情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该得到支持。被告人刘某因在国家防疫期间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被依法严惩。被告人刘牟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书和处罚书,认罪悔罪,并酌情从轻处罚。他做出了上述判断。自

199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宽甸法院一直以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为基础,坚持依法及时严厉惩处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宽甸满族自治县的三个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律机关,密切配合。从调查、起诉到判刑只需要20天。宽甸法院审判迅速,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严厉准确打击犯罪、坚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王宇主编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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