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发现受害人张谋祥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其QQ和微信在网上发布了购买一次性口罩的信息。张谋峰看到这些信息后,用非实名的QQ和微信将张谋祥添加为好友,并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在网上下载照片和视频,以此来确认面具的质量,获得张谋祥的信任。同时,受害人张谋祥被要求提前支付部分货款和定金。张谋祥通过微信转账四次将款项和存款转给张谋峰,张谋峰收到转账后将张谋祥拉黑。事件发生后,追回了74,500元非法资金并返还给受害者。
法院认为,被告张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谋峰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款的,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谋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做出以上判断。
199宣判后,被告张谋峰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