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报道|记者孙辉
2年25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最近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建议将全省划为禁猎区,禁止捕杀受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消费、生产和经营四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用野生动物生产经营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以商品价值三十倍的罚款,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明确指出,这四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二级)及其产品;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及其产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意见稿提出禁止为食用目的人工繁殖陆生野生动物。除为科学实验、物种保护、种源培育、旅游欣赏、公共展示和表演、医疗利用和文物保护等目的人工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外,不再批准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行政许可。意见草案增加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条款,禁止为食用或生产或管理食品的目的销售、购买、进口、出口、运输、携带、交付和储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餐馆、网上交易平台等交易和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意见稿中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处罚也将相应提高。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货物价值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和营业执照;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或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原标题:我省宣布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