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哪些_深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狗蛇田鸡等或将被禁食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未来,狗、蛇、鸟和乌龟将从深圳的餐桌和餐馆中消失。

2年25日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而且直接建立了可食用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不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坚决杜绝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制定本条例

第2条禁止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将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非食用目的,如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

第三条下列动物及其产品可以食用:

(1)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等家禽家畜;

(2)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决定暂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按照其决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提供食物。因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目的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含有推广或者诱导消费违禁动物及其产品内容的广告不得通过名称、昵称、设计标志或食谱等方式禁止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以吸引和诱导顾客食用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或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名义食用

第9条全面实行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屠宰食用陆生动物;

(2)出售未经许可屠宰的食用陆生动物;

(3)以提供食物为目的出售食用陆生动物生活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负责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十三条社会全体成员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摒弃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投诉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在餐馆、饭店、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产品,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每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对食用者处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组织者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至20倍的罚款;

(2)对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提供食品为目的,为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5倍至20倍的罚款;

(2)为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动物提供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宣传或者诱导消费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为了禁止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昵称、图案制作标志或者食谱吸引和引诱顾客食用,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拆除、销毁相关标志、食谱等。,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药膳名义食用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违禁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食用陆生动物食品和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屠宰食用陆生动物的,还应当没收相关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纪律措施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自年月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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