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_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输”如何更有效

的突然爆发,让人们看到了“黑天鹅”事件在风险社会中的威力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引起全球关注,因为传染病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途径和速度无法控制。此时,政府层面的应急管理已经成为国家责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其中,“信息沟通”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承担着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发布和反馈等重要功能

疫情信息报告具有多重法律规范

。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它要求政府间信息沟通顺畅,政府与外界信息沟通良性。另一方面,政府信息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政府与公众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

信息传播主体不是唯一的,包括政府组织、公众、专业组织和媒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机制由内部和外部政府系统及相关法律制度组成,以保证机制的运行然而,在政府主导的危机管理条件下,政府系统内部的信息沟通是决策的关键同时,在经济和信息日益增长的社会条件下,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的完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先后修订或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突出信息沟通的重要性,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披露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职责,严格规范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行为

信息孤岛和传输失真,导致

延迟。然而,疫情暴露了政府系统内部的信息沟通问题,不仅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次公共卫生事件中,虽然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向三个不同的部门报告,但它从属于政府部门,应急决策也取决于各级政府。在不属于垂直管理的体制下,信息的垂直传递受到本级政府决策的限制或制约。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扭曲甚至忽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导致相关部署的延误。

的核心症结在于纵向沟通中传染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调查核实的“纵向集中”结构。用赵国平院士的话说,在我国的传染病防控体系中,所有的“研究”实际上都被排除在外,只有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才被允许对其进行检测和确认。因此,虽然武汉有大量的病毒专家和科研机构,但他们都被排除在外。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核实”和“确证”的时限,导致政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缺乏及时性;在横向沟通中,政府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定期沟通机制,从而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很难形成信息资源的整体功能,导致决策部门不能充分掌握信息。

建立相关的强制性信息发布制度和对隐瞒不报者的辞职制度。

从以上问题和症结来看,内部职责和流程的标准化是关键对策。同时,根据信息沟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的法律制度“非典”和“新皇冠病毒”事件表明,及时、畅通的信息沟通是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在现有报告体系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改变监测信息、调查核实“垂直集中”的结构特征,形成多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事件信息分别确认和反馈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地方政府应建立强制性信息发布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制度。如果当地政府收到两个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确认和预警信息,必须向公众发布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或限制性措施。

第三,完善政府问责的相关法律制度虽然目前已经有了严格的信息沟通制度,但由于受政府系统行政性等因素的影响,系统内的沟通并不顺畅,经常出现隐瞒、谎报和漏报的情况。因此,要重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建立从重处罚机制,形成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涂永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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