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在行动#为了规范新发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质量,尽早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聚集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病例的发病率、治疗、临床特征、危险因素和暴露史。查找和管理亲密联系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新型冠状病毒
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调查、聚集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调查技术应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技术方案和指南。第二章调查机构管理
第四条调查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法制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合作的原则。调查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并与相关部门同步协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调查。
第五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定传染病分级管辖的原则,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资料储备,并及时更新,确保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应为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经验的健康相关专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调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为下级调查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医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章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工作
第九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设立的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具体实施调查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十条调查人员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需要进入医疗机构、疫情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有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本,了解有关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疫情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被调查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如拒绝签字,调查人员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应说明理由并在相应材料上签字。
第十一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疑似病例调查内容: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触者信息
(2)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调查内容:基本信息、发病和治疗、危险因素和暴露史、实验室检查、密切接触者信息等。
(3)密切接触者的确定和管理应按照新冠状病毒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和管理指南(试用版)进行个别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能够确定传染源的,应当及时作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聚集性疫情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在调查所有病例的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信息时,应当重点调查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分析传播链。
(2)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填写事件的基本信息、初始报告、进展报告和最终报告
第十三条送检的标本应由调查人员和取样人员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的相关信息,并由具有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标本和样本应在采集后24小时内尽快进行测试。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标本,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标本。
第十四条承担标本检验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十六条当调查机构的现有技术和资源不能满足调查的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第四章调查结论和报告
第十八条个案调查结论应当明确传染源和传播方式。根据聚集疫情的调查结论,判断疫情的代际传播和传播链。
第十九条调查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知调查机构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