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疫情中小企业政策_减免税费,缓缴社保!武汉出台21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2年12月22日,武汉市政府针对疫情发布了21项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措施,并在税收减免、金融支持、企业就业和落实现有政策等方面,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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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免缴。上半年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下调10%

(1)增加社会保险支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计划的政策从2020年2月起,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免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税期结束后,逐步降低失业保险率和工伤保险率的政策将持续到2021年4月30日

(2)税收减免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将暂停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

(3)递延税款支付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租金减免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租金减免3个月,减半征收6个月。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降低疫情期间租赁企业的租金。对科创小微企业园区、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市级减租试点示范中心,市财政将按不超过减租总额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不重复扶持)。社会资本经营的房地产经营企业或业主(房东)对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各区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5)降低要素成本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将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实行“拖欠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退还延期费用并免收滞纳金。对参与防疫药品、医疗器械、材料设备等生活资料商业流通和防疫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按照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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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不得盲目撤贷、断贷、压贷或缓贷。

(1)加强对重点防疫企业的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防疫重点保护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减100个基点,并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向中央政府逐级申请贴息支持,名单上重点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不得低于1.6%对于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下)未被列入重点防疫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防疫支持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如卫生防疫、医疗产品、医疗设备、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财政部门将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上月(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30%给予贴息

(2)稳定信贷供应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放贷款,不还本就续贷款,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他们不应该盲目地收回贷款、切断贷款、施压贷款或推迟贷款。引导银行将信贷资源向单户信贷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倾斜,力争2020年一季度贷款增速不低于2019年同期,力争2020年全口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增速。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应确保完成上级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个人贷款规模。

(3)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降低手续费等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将比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市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将对为疫情防控服务的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担保率降至1%以下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减免企业担保费积极协调省级再担保集团落实我市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对减免小微企业服务防疫和担保费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4)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当地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型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不良率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信贷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信贷异议受理和应对方式,提高信贷异议处理效率

(5)善用应急融资资金进一步扩大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合作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象,将企业法人或股东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防疫企业贷款展期需求,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贷款。当土地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解决事项涉及到贷款的转让和展期时,抵押贷款解决绿色通道的建立将在申请材料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使用我市小微企业筹集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缴资金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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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企业招用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长12个月

(1)加大稳定岗位的援助力度放宽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裁员标准。如果裁员率不高于5.5%,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70%将退还给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遇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直接返还。员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退还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失业保险人均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退还失业保险费。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始生产和发放急需防疫物资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防疫期间,如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核销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可延期至防疫结束。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延期6个月至12个月。在缓缴期内,罚款将被免除,雇员可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3)开展职业培训对本市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为确保防疫安全,在停工期和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线下或线下职业培训,按照规定范围补贴培训

(4)引导企业安全复工各区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防疫工作,及时、足额向企业提供防控用品或补贴,引导企业做好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的综合消毒卫生工作,全面覆盖防疫培训,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的就业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工资协商、轮换、灵活工作时间、年内休息日综合调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办法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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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确保2020年6月底前无差异清欠

(1)加快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对于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范围、政策标准明确、在特定企业实施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绿色审计渠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增加技术改造和R&D补贴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支持实施防疫工作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投资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产品、检验检测、药品研发、应急设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发生研发投资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的,可申请享受研发投资专项奖励资金支持

(3)清理未清企业账户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债务的清理力度,推动各区及相关部门逐项分类制定清算方案,监督大额债务拖欠主体的处理情况,确保2020年6月底前无差异,清理全部债务。建立清理和防止逾期账户的长期机制。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新的拖欠。

(4)加强行业支持根据疫情防控期间行业发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精准的“一业一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机为机遇,共克时艰。

(5)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网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等手段,为企业因违约和疫情引发的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建立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便捷渠道,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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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和推广服务

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对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和业务相关问题的快速调解

(1)优化政府服务我们将继续深化“四个办公室”改革,大力推进“一个网通办公室”,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协调和城市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企业相关问题快速调解

(2)密切关注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中央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

安徽疫情中小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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