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冠肺炎防治指挥部、自治区新皇冠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监督小组:
为有效做好防疫形势下农牧民复工和劳动力的管理工作,确保农牧民有序返回城市工作,确保企业就业需求, 为加强农牧民在企业复工和劳动期间的管理,特发出如下通知
1。准确把握农牧民流动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节假日后集中求职就业的关键时期,充分发挥苏木乡(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平台的作用,通过电话、互联网逐村开展调查。 通过视频等渠道了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向和培训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基本情况,以及打算返回原工作岗位外出工作的农牧民的情况,建立实名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2)加强农牧民劳动力流动的分析和比较,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充分利用京蒙劳务合作对口帮扶机制和周边省(区、市)劳务对接机制,了解和掌握农牧民外出务工就业意向,做好符合流动条件的流动地区的征缴储备工作对于信息网络薄弱的农村牧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嘎查村委会了解和掌握农牧民的外出就业意向。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农牧民再就业和就业需求信息,发布网上发布渠道,并通过互联网和公共号码等及时动态发布。加大对企业招聘的支持力度,确保重点企业的就业需求,促进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2、规范企业招聘和用工管理
(4)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用人企业应当制定复工和劳动力生产计划,确定各生产线的开工时间顺序、劳动力需求规模、安排员工分批返岗和安排劳动力调整,合理确定开工计划时间,实行复工和劳动力需求报告制度, 向当地防疫指挥部报告恢复工作和劳动力生产,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劳动力需求。
(5)用人单位应做好与返乡员工的沟通,详细了解员工在过去14天的行程,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有确诊疑似病人的接触史,假期后是否复工等。,特别是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员工的动态信息。为切实保护农牧民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招收的农牧民职工应认真调查疫情,开展安全生产和健康教育,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农牧民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因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暂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农牧民,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未及时复工的农牧民,在与员工达成共识后,可优先安排带薪休假。
(6)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处理材料,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服务,暂停农牧民的一切聚集服务活动。不进行集中招聘活动,尽量采用网上招聘或一对一招聘。在招聘之前,我们要做好疫情的调查工作。
3。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7)复工企业应按照《关于预防和控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人员暴发疫情的紧急通知》(内防纸发〔2020〕12号)的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内部防疫控制机制,制定防疫控制计划和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流程。 企业防疫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和一线工人“横向到边缘,纵向到末端”的防疫总体责任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和宣传,防止疫情蔓延。
(8)严格执行返岗员工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员工入厂,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做好申报和筛选工作,指导员工合理安排入厂和返岗工作。对于在区域外和非疫区的重点疫区,但有旅行史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应实施点对点提醒要求,指导员工暂时不参加或不返回工作岗位。对于必须加入或返回工作岗位的“双历史”员工,应严格执行在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隔离观察期结束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后才能正常工作。
(9)加强员工健康保护和监控员工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戴口罩,以减少人群聚集,不要一起吃饭。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并派专门人员观察。每天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实施个人健康报告制度,对信息进行登记,如有异常情况应按要求进行报告。对于有发热症状的员工,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治疗或隔离。
4、加强对农牧民职工的分类,引导
(10)引导农牧民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卫生,保持良好和安全的饮食习惯,从合法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不散布谣言,不相信谣言,不散布谣言返乡前应准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返乡后应加强与当地防控部门的联系,农民工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11)加强对返乡农牧民的管理和分类,对春节后继续工作的人员,做好卫生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工作;对于那些不外出的人,他们被引导参加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并被推荐去当地和附近工作。
五、加强农牧民回城工作服务保障部门的配合
(1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牧民就业监测、预警、研究判断和工作稳定工作。应劝说湖北等地的农牧民暂时不要复工。对于回湖北以外地区工作的农牧民,应引导他们合理安排节后出行,做好自身的保护工作。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卫生、交通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和农牧民流动情况,切实做好出行前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交通安全等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在我区工作的湖北籍农民工的统计工作;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确诊和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并协助做好稳定劳动关系、确保未复工农牧民就业服务等后续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回湖北工作的农牧民子女就学衔接工作。
(13)加强行业就业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一片为主、一片结合”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增强做好农牧民就业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项目区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农牧民的防疫工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农牧民职工和其他劳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和防疫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也应组织力量配合农牧民做好劳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切实履行属地防控管理职责
(14)各级政府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农牧民服务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开展以疫情检查、调查、防护知识宣传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为重点的农牧民服务活动。要做好农牧民和推迟回本单位的工人群体的沟通协商工作,如协商不成,疫情缓解后,可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仲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符合流动条件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发放健康证明,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7、加强对出口地区农牧民的分类管理
(15)进口地区农牧民应及时跟踪主要出口地区疫情变化,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实名账户管理根据输出地的确诊和疑似病例数,对从外省返回的人员,将按照湖北等重点疫区、广东等11个次重点疫区和其他地区的分类实施防控措施。根据输出县(市、区)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数量,按照辖区内联合市县(市、区)之间的复工和回城人员疫情多、疫情少的分类实施防控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嘎查村(社区)重点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17号)的要求。依托嘎查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申报、组织现场申报等方式,收集返乡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8、加强落实
(16)政策,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就近开发一批本地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者享受同等的本地创业扶持政策,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如确有困难,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17)提高失业保险回报率中小微型企业的失业保险政策将返回岗位。下岗率标准将从去年不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去年全国城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参保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比例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18)支持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同时,组织员工在停工期和恢复期参加网上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19)发挥风险担保贷款作用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财政部门应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将得到优先支持。加大对创业载体的奖励和补充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和示范基地,减少或减少创业场地租金等费用。
9、加强组织保证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落实稳定就业的主体责任,突出就业的优先方向,推动工业、金融、贸易、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重点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就业,最大限度消除疫情对农牧民就业的影响。要加强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报告机制,摸清防疫企业复工期间农牧民恢复生产的需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合理指导批量复工
(21)压实责任各市要进一步增强抗击疫情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政府工作职责,明确人力资源、社会、卫生、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的职责,跟踪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共管的工作格局。
(22)重视宣传教育各市要充分发挥各种基层安全服务平台和农牧民职工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政府网络、部门网络、政府服务网络和各种媒体,采取提案、公开信等方式开展防疫教育,广泛宣传防疫知识和对策,引导农牧民和职工合理安排回城时间,做好个人防护。
(23)推广在线服务在疫情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云平台”,畅通网上处理渠道,设立服务热线,开通机构(企业)微信公众号,公布网址、登录方式和网上处理程序,全面落实“网上办公、掌上办公、预约办公”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员服务机构、社会力量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网上招聘力度,实施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和内蒙古人才网的收集和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关、网上招聘不停”的网上春风行动
2年2月8日020
(此片已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