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呼和浩特2月16日电(记者张)2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新关区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其中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199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彦峰表示,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处理劳动就业问题,一方面,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工人不能按期到达或企业不能开始生产,企业应主动与工人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和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工人在家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后,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自备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另一方面,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灵活就业措施,并与员工协商采用灵活工作时间,如错开工作时间和灵活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企业承担政府防疫任务,急需加班的,可以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保障职工工资和福利方面,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止工作和生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企业复工需要安排工人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同时,王彦峰表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安全委员会关于保护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应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要求,自治区制定了工伤保险计划,开辟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申请识别和治疗费用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和及时完成工伤保险的各项治疗。同时,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计划所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的更新计划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感染和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考虑到疫情的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的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治区出台了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措施,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一是继续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将工伤保险费分期减免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允许延期支付养老金、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对于因疫情而面临暂时经营困难且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经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将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延期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将应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后,不含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受疫情影响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补缴情况进行专项标识,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或被保险人利益的正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