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家里进行工伤认定需要员工有更高的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在外出工作期间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主要是指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过程中的伤害和职业病,基本上需要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由于疫情的影响,如果一个企业要求其员工在家工作,家可以被视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也可以被视为“工作时间”。在此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相符。然而,受伤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取决于雇员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其履行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因此,员工可能需要证明他们在受伤时正在工作,例如使用电脑工作。在现有案例中,一些员工被视为工伤,因为他们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摔倒。但是,如果伤害发生在家中和工作场所,雇员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以证明伤害与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下一个案件中,原告证明,生病在家时,当事人正在工作,处理工作事务,因此法院判定这是工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行第37号行政确认纠纷案,徐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其职务是医疗调查和损害认定,负责日常医疗索赔调查和损害认定,以及外联工作徐有一天在家工作时突然胸痛,第二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事件后,徐所在的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决定不认定其为工伤。但徐的父母不服,向四川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未推翻原结果。因此,徐的父母直接向法院起诉成都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民社会保障局和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审判的重点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工伤的条件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和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条件主要是突发疾病死亡“工作时间和岗位”其中,“岗位”比“工作场所”更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场所和位置,而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虽然“家”不属于工作场所,但员工在家工作是为了履行他们的工作职责。许灿是否被确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他在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根据原告和第三方在工伤认定过程和庭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许乐在突发疾病期间在工作,并与客户联系处理保险索赔,这明显与工作有关。因此,徐在家中工作,突发疾病,经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视为职工死亡,应视为工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工伤认定的事实不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