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职减持股票_17.6亿天价罚单!董事长组团操纵自家股票,32个账户趁机减持

董事离职减持股票

17.6亿元罚款开启了新一轮重大三板操纵案。

三人集团集中了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自己的股份达255个交易日,涉及金额超过56亿元,最终实现利润2.9亿元。经过调查取证,中国证监会最终没收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罚款1.467124亿元

董事离职减持股票

在过去的55天里,中国证监会共破获了5起操纵市场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起涉及刑事审判,逮捕了43名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公安机关捣毁了12个非法交易窝点。林俊出生于1967年,是李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何中华和陈智强指示手下控制32个证券账户来操纵股票。

涉及的账户组包括:法人李明集团、广西天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迅物流)、广西防城港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化工)、广西桂东磷酸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磷酸盐)、钦州神都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都通)、广西龚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龚闯信息)、南宁强顺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农资)7个账户

2为自然人卢谋建、李谋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和陈某Xi(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的21个账户(以下简称自然人证券账户)。

3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四个账户:华茂资本华通一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宇盛威新三板二号证券投资基金、中科尤菲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海李明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上账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林俊、何中华、陈智强控制了上述证券账户组的使用:

号,与“李明集团”等7家公司证券账户对应的7家公司实际上是由林俊、何中华等人设立的,并实际控制和管理。根据林俊或何中华的指示和安排,相应的证券账户和密码在开立后移交给陈智强使用。

第二,卢谋建等账户名义持有人承认其证券账户和密码已移交陈智强供林军使用

第三和第四个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是在林军的指导下设立的,以李明股份为单一投资方向,资金充足,由林俊提供补充资金。

第四,林俊承认控制了部分证券账户,而陈智强则承认按照林军的指示控制了全部证券账户

第五,账户组用于下订单的计算机和交易地址相互一致,并且与调查组在现场截获的操纵订单的计算机一致。

第六,林俊指示公司员工控制账户组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中国证监会

调查发现,林俊与三板新上市公司“李明股份”交易账户组的资金流向存在密切关系。林俊指示何中华安排李明集团员工操作公司证券账户的资金流向。自然人证券账户由林俊自有资金、贷款和配套资金提供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由林俊全额出资。

林俊指使何中华、陈智强及公司员工操作法人证券账户和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李明股份”交易。陈智强和其他人通过各自的办公室电脑进行交易。林俊通过增加劣质基金,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继续购买“李明股票”。暴露了

操作方法。用两种方法揭示了

林俊组织。何中华和陈智强奉命控制会计组。他们集中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运用各种手段操纵“李明股”“李明股份”的首次交易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并于2016年12月23日停牌,总交易日为255天。

1是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的集中,用于持续交易和操纵“李明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

账户集团通过参与两次私募股权发行增强了其持股优势。李明集团持有李明4950万股原始股份李明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首次发行7500万股,其中恒信化工公司认购3500万股,桂东磷酸盐公司认购3307.5万股李明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发行2.4亿股,其中李明集团认购1亿股,恒信化工有限公司2144万股,桂东磷酸盐有限公司2500万股,龚闯信息有限公司1800万股,天迅物流有限公司1760万股,强顺农资有限公司1720万股。

账户集团专注于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在连续交易中操作“李明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从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集团每个交易日交易“李明股票”,交易量为1142.914亿股,成交额为56.67亿元。同期,“李明股”总成交量为1466.215亿股,总成交量为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的“李明股票”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的77.9%,账户组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的80.5%。

账户组继续交易大量“李明股票”,导致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受账户组交易的“李明股票”交易价格影响较大。操纵期间,账户组当日交易的“李明股票”平均交易价格没有偏离59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场交易价格,占所有交易日的23.14%。当日,211个交易日账户组合平均价格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的偏差小于0.2%,占所有交易日的82.75%。0.5%以下的偏离达到226个交易日,占所有交易日的88.63%。

2是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来操纵李明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在

协议转让期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交易金额为12669.08万元,占“李明股份”交易总额35208.949万元的35.98%在

做市商和过户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的216个交易日),虽然林俊控制的账户组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林俊控制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增加交易量的目的,存在明显的虚假交易意图

第一,持股比例变动较低做市商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的股份数量(复牌前)为4592.9万股,账户组交易的股份数量(复牌前)为10711.185万股,账户组持有的股份比例变动仅为4.29%

其次,账户组经常以相反的买卖方向、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数量、连续时间和类似的价格进行申报

最典型的交易时段是:

2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该账户组累计买入85.3万股,平均买入价格为3.95元,累计卖出85.3万股,平均卖出价格为3.94元,交易总数为267笔,平均时间间隔为53.90秒。

2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间,该账户组以4.67元的平均买入价买入299.9万股,以4.67元的平均卖出价卖出300万股,共计366笔交易,平均时间间隔为39.13秒。

2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间,该账户组以5.59元的平均买入价买入808.4万股,以5.59元的平均卖出价卖出807.5万股,共计428笔交易,平均时间间隔为33.58秒

第三,账户组中的大多数交易由做市商直接报告和完成。在市场交易期间,账户组根据做市商报价报告了57,788笔交易,占61,054笔交易总数的94.65%。根据做市商报价,该账户组报告的成交量为9.96674亿股,占总成交量1.08133亿股的92.18%。林俊的控制账户组直接报告做市商的报价。事实上,它利用做市商连续双边报价、接受投资者以该价格买卖的交易系统特点,在其控制下的账户之间进行日内交易,制造“李明股”活跃交易的假象,实现操纵“李明股”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

综上所述,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林俊、何中华、陈智强通过采取资本集中优势、股权优势持续交易、实际控制下的证券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了“李明股份”的交易量,造成了“李明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新三板交易量和成交量均居全国第四位,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做市商积极跟进和购买“李明股票”,维持股价,从而实现减持盈利的目的。账户组净减持股份7329.5万股,扣除账户组购买的股份数量和减持股份的净成本,账户组实现利润总额29342.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林俊作为李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何中华和陈智强负责控制账户组的相关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林俊是主要负责人员,何中华和陈智强是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99方认为处罚金额不当,中国证监会不接受林俊、何中华、陈智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以下陈述和论点:一是认定非法所得存在事实不清、计算不准确的问题首先,确定成本为零没有事实依据。任何证券交易都有客观的交易成本。即使借入资金用于认购固定股份,李明股票和认购者之间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认购固定股份的成本。第二,在没有考虑到剩余股份被错误确定的事实的情况下,事先通知确认了固定增发股份是操纵手段之一。因此,固定增发股份应被视为操纵的手段和工具,并应在计算利润时合并。但是,本案采用的净减股收益法与以往案例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二、本案责任与事实不符,且处罚金额不当。首先,林俊没有故意操纵证券市场。第二,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第三,何中华和陈智强没有操纵市场牟利的动机和意图,也没有因操纵市场而获得不当利益。第四,本案的罚款数额过大。总之,我们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回顾

之后,中国证监会认为:

首先,本案操纵行为的特殊性在于林俊等人是通过在一级市场认购固定增股来建仓的,所以他们的固定增股行为和操纵行为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双方辩称,本案中零成本的确定与证监会的事先通知不一致。经调查,中国证监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计算了李明集团实际出资部分(1.5亿元)的固定增加成本,确定其他未实际出资部分不存在固定增加成本并不合适。同时,股票净利减法可以简化交易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反映股票数量变化的最终状态,进而充分反映客观的损益情况,因此用股票净利减法计算非法收入更为合理。

3是2019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排斥决定。金丽华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前董事长因操纵市场被罚款150万元,并在金丽华电气前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和分销人员的陪同下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10年。他集中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不断买卖,操纵金丽华电气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534个交易日的市场操纵中,该账户组买入26.97亿元,卖出21.06亿元。持股占总股本5%以上的交易日共计325天。

经调查,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与原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楼金平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109个,与分销中介朱共控制证券账户3个,共计112个证券账户进行金利华店交易截至2018年8月29日,涉及的账户组持有金丽华电力7100股,累计亏损1.57亿元。

4是2019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罚款30149819.70元。没收陈志龙非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罚款52018.56元。据调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吕乐单独或与陈志龙合谋,通过持续交易操纵“飞达环保”等3只股票的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账户之间交易“飞达环保”来操纵股价。从

的分析来看,两个涉及股票的交易时间基本相同,方法也基本相同。总体特征是购买时单笔大额购买,销售时多批销售。交易过程是协调的,股票价格在市场结束时交替上涨。在出售过程中,另一方在拉高或维持股价方面有协调。这个案子是短期操纵。大多数股票价格涨幅不超过3%,甚至不到2%。然而,由于短期操纵所需资金少,资金周转率高,虽然股价涨幅有限,但利润可观,吕乐1500万元,陈志龙26009元。刚刚通过的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法》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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