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
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的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抗击新发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流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如何适用法律提供了具体指导。目前,在一个特殊时期,出现了一些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意见”可以说提供了及时的帮助在
之前,对于最严重的反防疫犯罪是否真的可以判处死刑,争议很大。现在意见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例如,如果一个人被诊断为新的冠状肺炎患者或疑似新的冠状肺炎患者,他或她不配合隔离治疗,坚持跑出去乘公共汽车或进入超市等。,造成接触他人感染的,根据《意见》,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以前,新皇冠肺炎只是一种乙类传染病,根据甲类传染病进行行政控制。如果一个人拒绝执行导致疾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控制措施,他是否可以根据只适用于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定罪和判刑,也是有争议的。即使是“两高”态度也非常不一致。《意见》也给出了明确和肯定的答案。例如,虽然一个人没有被诊断为新的冠状肺炎患者或疑似新的冠状肺炎患者,但他实际上是被感染的,并不知道。他没有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和其他处理,而是将他戴的一堆口罩直接扔进垃圾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险,并可根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
此外,《意见》还对一些在流行病学实践中难以判断的案件应适用何种处罚提供了具体指导。例如,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医务人员撕毁防护设备和吐痰,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将因故意伤害而被定罪和处罚。公开侮辱或者恐吓医务人员,以侮辱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哄抬防疫物品价格,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出售防疫用品,骗取公私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编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以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玩忽职守的官员,要根据情节,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罪、挪用专项资金和物资罪等定罪处罚。
当然,对于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行为,《意见》还指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虚构事实进行处理,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制造事端,在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决定和命令,妨碍执行公务,冲进警示带和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欺骗、非法挖掘铁路沿线的坑、石、沙等。盗窃、损坏道路公共设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坏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当刑事罪行经常受到惩罚时,社会的阻吓作用确实相当好。但是,这不是法治、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思想。
(作者是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