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易发生突发事件和频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设备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存
第三十二条紧急情况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医疗救护设备、救护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急救所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铁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