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促进恢复工作和生产,根据“防止外来输入、防止内部扩散”的防疫工作总体要求,经研究,现就防疫期间住宅租赁房屋管理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出租人“出租所有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时,健康代码、出生地、居住历史、健康状况等。对承租人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居住地村和当地派出所报告。在疫情期间,原则上,红色健康代码人员的租赁将暂停。承租人未离开台州且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如果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的家中实施医学观察措施,出租人不得拒绝出租。鼓励企业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向无居住条件的员工出租房屋,并加强管理。
2、出租人必须落实住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防疫管理等主要职责督促承租人不要在租赁房屋内开展聚餐、交友、棋牌娱乐等聚会活动如发现承租人有红色或黄色健康码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租人应及时向社区(村)报告集体出租屋(10人以上出租屋)应按照“酒店式”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全面加强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做好通道、卫生间、电梯等公共空间的消毒工作。
3。住户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遵守卫生防疫规定,积极配合检查和控制,自觉戴口罩,勤洗手,不串门、聚会、会客或与他人同住。
4、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鼓励社区(村)主动吸纳新移民来台租住流动人口属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和社区(村)应当履行安全防疫监督职责,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落实防控工作要求各社区(村)应将辖区内流动人口视为当地居民(村),做好服务工作。
5。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年2月16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