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
获悉监管部门在一个特殊时期暂停了对独家音乐版权事宜的反垄断审查。尽管从公开报告中没有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但可以想象的是,监管机构没有找到任何明确的事实依据来证明存在不利于现有音乐市场结构竞争的行为和影响。
反垄断法实质上是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当一个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低效或低效配置时,行政干预被用来修复它,防止这种行为,并对经营者未来的行为给予方向性的指导。具体到音乐版权市场,就是说首先要调查专有音乐版权的拥有者是否有能力威胁市场竞争,以及他是否根据这种能力做出了任何具体的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必要清楚地调查市场竞争确实已经受到损害,因此需要行政手段的干预,并对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是反垄断法所不能容忍的给予明确的指示。
,然而,市场失灵本身是一个相对难以证明的结果。因此,反垄断法发展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和法律方法和概念,试图帮助法官和监管者做出判断。尽管如此,对于具体效果的判断,有必要多次采用一些推测和假设,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做出一些倾向性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除了纯粹的客观数据和事实之外,在每一个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事实和数据对某一特定行为模式是否合理做出倾向性判断。
倾向于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市场中“强者”的排斥或限制行为表示怀疑。例如,拒绝贸易、附加不合理的贸易条件和限制贸易伙伴都被《反垄断法》列为可能构成“依靠强者征服弱者”的手段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经营者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即经营者利用其各种资源和竞争优势形成实质性的控制范围,并且没有法律给予明确的权力。因此,在边缘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算子执行一些明显的限制或排斥行为,特别是当算子强到一个数量级时,这更容易受到质疑。这也是为什么所谓的对管理自主权、排他性交易和其他行为的屏蔽更有可能给其他运营商带来不适和挑战。
但是,如果反垄断法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挑战这些权利,就必须更加谨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专有权,具有代表性知识产权的典型性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明确规定,即使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的情况,法律也不适用于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除非能够证明存在超越权限的权利滥用。
这也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专门的法律做出了价值判断。以音乐版权为例,无论是版权还是基于版权的排他性授权,都是为了刺激音乐市场的创新、传播和资本进入,因此法律特别创造了一定的稀缺性和排他性。只有这样,激励不足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文化产品和市场中的搭便车(通常是盗版)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在我国音乐创作行业,主要矛盾仍然是激励严重不足,而不是激励过度的情况下,基本的价值判断不需要调整因此,如果反垄断法要应用于这一领域,就应该谨慎,不仅应该对独家授权模式本身有所怀疑,还应该充分考虑独家授权所带来的额外竞争优势是否是版权法刺激资源配置的应有之义。在这样的系统考虑下,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应当要求更高的举证责任。
监管机构主动中止了对音乐版权市场的反垄断调查,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激励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尊重和认可,以及对权利人原始预期和资本投资的尊重。在所有力量团结一致克服困难的时期,尊重合法权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理期望、动员企业和市场活力尤为宝贵和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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