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报特约记者段卫多特约记者傅
借款5万元,约定每日利息3000元然而,由于未能立即偿还,他被指派向他人“借钱偿还”。结果,越来越多的贷款被借走,越来越多的钱被欠下。不到一个月,5万英镑的欠款变成了50万英镑。这合理吗?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年6月18日018前后,刘某以中泰T300车为抵押物向被告王某借款5万元(由范某共同出资)。约定的期限是一天,利息3000元。扣除一天的利息后,刘谋实际收到了47000元
贷款到期后,刘谋没有按期还款。王某愿意立即打电话给刘谋,催促贷款。大约10天后,王某愿意让刘谋开一张7万元的借据。
王某愿意向向王某借款以收回贷款。2018年7月7日,刘某某通过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万元,被王某某、范某某带走,用以抵偿债务4万元。王某和范某将中泰汽车直接抵押给马某,向马某借款6万元,以补偿7万元贷款中的3万元,以及他们认为将产生的另外3万元利息。
借钱还款,借钱怎么办?后来,王某、范某、王某向刘谋借钱给马某、唐某就这样,2018年7月11日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该笔贷款从5万元“升级”了10次,刘某终于开出了50万元的借据。
在刘某某的整个贷款过程中,马某某以货币出资13万元。从马某出资到刘谋开出50万的借据,范某、王某愿意非法获得8万元,王某非法获得1万元,唐某非法获得4600元,刘谋实际获得本金3.5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王某、王某、唐某、马某与受害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创设银行贷款,逾期不能偿还贷款,以达到非法取得财产的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常规贷款”诈骗的行为特征,应当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1995被告诈骗37万元,数额巨大,但因非自愿原因未果,构成犯罪未遂。五名被告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他们在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且都扮演重要角色。他们都是主犯。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不同刑罚。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审理。[含义]
“常规贷款”不同于普通民间贷款。
,负责此案的法官说,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清楚地了解实际借款的本金和产生的利息。贷款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常规贷款”是利用贷款作为掩护,通过涉及常规手段,引诱和强迫借款人增加债务,非法占用借款人的财产。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日常贷款”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大多是团伙或具有集团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这部分符合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二是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专业化分工的明显特征。三是法益相结合受到侵害,可能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司法秩序,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危害司法公正
在实施“常规贷款”过程中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一般以欺诈定罪处罚。对于在执行“例行贷款”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