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间医保住院_烟台出台医保新政 保障疫情期间异地就医

胶东在线2月21日电(记者宋军)为满足参保人员在疫情期间的正常医疗保险需求,烟台市医保局对参保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返回其就医登记地和因公不能返回其探亲登记地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1、适用范围

期间因疫情旅游、探亲、旅游等原因,因防控疫情造成滞留异地无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区外就医,或已办理异地安置记录的安置地区外就医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2、审核记录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照出差、探亲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审核记录手续回参保地就医的,应报医疗机构所属机构检查;回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报参保地医疗保障机构根据不同地方的急救程序进行检查和备案。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出差和探亲类别维持上门疾病登记,参保人员原则上根据门诊医疗需求,选择医疗保险协议指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我区门诊医疗医院,并报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流行期间,参保人员申请探亲旅行申报原则上只允许在申报地区发生医疗费用,取消申报前在其他地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按异地就医程序报销。

治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从国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结束。该期限可随时随个人行动而终止。

3、待遇支付

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先承担10%,其余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门相关疾病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承担10%,其余按照门相关疾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医疗保障机构审核后,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机构转移结算。未在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机构核实,符合网上直接结算条件的,可以异地实时结算。未在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不符合网上直接结算的要求,应代表定点医疗机构转回参保地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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