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交付后,该船近1300万元货款无法收回。为此,该船公司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和财产保全。2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通过网上平台审查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合议庭作出民事裁决,允许现场保存,并以电子方式送达。随后,执行法官立即予以执行。在
一案中,被告上海气垫船公司向申请人上海航运公司购买了一艘价值4090万元的船舶。在船公司按照合同交付船只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近1300万元的货款。因此,航运公司向海中上海分公司申请仲裁,并通过海中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超过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
疫情目前,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合议庭联系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和保证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海中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人员,对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经过
199约一小时,合议庭当场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执行法官收到材料后,立即处理,并通过执行检查和控制系统检查和控制银行账户。作者:何儋州主编:责任编辑: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