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消费投诉_浙江省消保委发布涉疫消费投诉六大典型案例

受疫情影响,口罩、消毒产品等防疫产品成为投诉热点,机票、酒店、旅游取消、餐厅取消等2020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全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6494件,解决投诉6069件,投诉解决率93.5%,为消费者节约经济损失1018.4万元。其中,5,125起投诉与疫情有关,占投诉总数的78.9%。针对疫情期间的投诉,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整理发布了6起典型疫情投诉案件,呼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消费者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疫情消费投诉

案例1:不法商人因抬高口罩价格面临

的高额罚款。案例介绍:1月31日,宁波市江北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乔庄、慈城等地一家连锁药店销售单价20元/片的韩美品牌医用防护口罩Y3-B产品,销售假货偏高,要求退货并进行调查据了解,1月21日,该药店总公司从建德市一家日化有限公司购买了6500个口罩。购买价格为4.7元/片,通过其11家商店同时销售。根据售价20元/只的事实,该店的差价率计算为325%,已经超过1月19日之前销售的同类商品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差价率,涉嫌推高价格。目前,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计划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示,对该药店处以50万元罚款,对涉及防疫和控制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199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编造或传播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不得过度抬高商品价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哄抬物价、哄抬物价过快或过高的,可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在这种情况下,面具的价格明显高于正常价格。在疫情期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恐慌和抢购来抬高价格,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2:口罩不允许“放在其他东西上面”出售。

案例2:1月23日,台州市路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路桥区麻浦路一家大型药店购买了医用口罩。商家说医用口罩已经卖完了,向他们推荐了锦江8000品牌的U口罩,并告诉他们这些口罩相当于N95医用口罩。购买口罩后,卖方发现口罩外包装显示属于劳动保护口罩,适用于木工、金属、船舶等工种,不能达到防疫效果。他向路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接到投诉后,路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检查口罩的外包装,发现该口罩不是医用口罩。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药房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该口罩不是医用口罩,并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要求。这个面具是消费者的。

199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5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所受损失的赔偿,数额为所购商品价格或消费者所获服务成本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将是500元。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口罩的外包装上清楚地说明了真实情况,但药房还是将非医用口罩作为一种由N95材料制成的医用口罩推出,这被怀疑是欺诈行为。最后,口罩是消费者的,药店给消费者退款,并被相关部门警告。案例3

:一线防疫不能出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调解要求全额退款

。案例介绍:1月23日,长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陈某的投诉,称他和五名同事原定2月中旬去日本度假。1月13日,他们通过微信向游行俱乐部支付了3980元/人,共计23880元。由于疫情突然爆发,根据长兴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全县卫生系统的所有干部职工取消春节假期,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结果,六个人决定放弃他们的假期,并几次联系旅行社要求取消日本之旅。然而,他们向长兴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长兴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该旅行社的业务经理。业务经理认为公司已经预订了机票,不能退款。最后,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将向陈女士和其他六人退还一次性差旅费23,880元。

199案例分析:为有效防控疫情,保障公共安全,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出行和聚集的应急措施,相关部门和行业也及时出台了疫情相关服务的退款和改革政策,以减少消费者损失,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呼吁各行业和企业结合疫情防控的大局,结合政府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及时出台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主体责任

案例4:不可抗力培训机构无补课案例介绍:今年1月,消费者黄带孩子到黄岩区舞蹈培训班学习,为期一年,费用2870元,将于今年3月正式开课受疫情影响,黄先生致电培训班老师询问后续补课事宜,但被告知,根据培训班规定,不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停课。黄先生认为培训班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黄岩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黄岩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舞蹈培训班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学校注册通知明确表示,“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停课,将不补课。”消费者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合同,这意味着代表批准了该法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为,这项规定是一项“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贸易权。他们被怀疑免除了标准条款中的责任,并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黄岩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要求经营者当场纠正情况,积极安排复课和补课,并及时与学生和家长沟通解释。

199案例分析:疫情停课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中止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但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经营者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而是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5:预付食品押金不能退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帮助维权

案例描述:1月29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王投诉,称其于1月27日在南太湖新区龙开路附近的一家酒店预订中餐,并支付500元押金受疫情影响,消费者要求退款,但与酒店协商失败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以确认王先生投诉的真实性。但是,酒店经理不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要求,认为消费者可以等到疫情过去后再来商店消费。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与酒店经理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在疫情期间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性。最后,酒店同意了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并成功解决了纠纷。

案例分析:受疫情影响,春节期间许多消费者不得不取消或改变原有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导致相关消费纠纷大幅增加相关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法律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在特殊时期尽力减少消费者损失。

案例6: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动帮助商家挽回损失

案例介绍:2月3日,湖州市南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石莲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石莲某水果店接到镇防疫领导小组2月4日停业通知。然而,由于水果的过度储存和无法储存,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它要求在出售水果后停止营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水果店老板,同时打电话给辖区内同等规模的水果店了解库存情况和实际存在的困难。目前,防疫工作不能停止,但人民的生活资料必须有充足的供应,物价必须保持稳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立即向镇防疫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经过讨论和决定,镇上的水果店将有时间限制(每天7 -12点)经市防疫领导小组同意,上报区防疫领导小组,由区防疫领导小组为镇内水果超市申请3个运输和采购许可证。

例分析: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妥善解决。这些做法在稳定市场价格、满足群众需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