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私家车进京_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私家车违规上路行驶处罚的通告

自《赤峰市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第2号令》颁布实施以来,辖区内道路上的私家车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元宝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大了对道路上私家车的查处力度。从现在起,该大队成立了四个机动巡逻队和两个检查站,对市区无正当理由在道路上驾驶私家车的行为进行严格调查。具体公告如下:

1。无正当理由在道路上发现私家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并扣留1至15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疫情期间违反停车规定,占用消防等紧急通道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3分150元罚款

3年,由区纪委监督委员会会同交警部门对道路上的党员干部私车进行查处,无正当理由的,由纪委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

元宝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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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7日020附赤峰市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指挥部二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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