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犯罪的通知根据第
号法,是为了依法惩处妨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为保证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通知如下
1、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的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2、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阻拦、推搡、撕毁医务人员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侮辱罪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防疫人员采取防疫、隔离、隔离等紧急控制措施的,依法依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带头组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组织聚众哄抢罪处罚;抢劫防疫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砸抢”致人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5、擅自封闭道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道路等一、凡严重影响防治疫情和保障民生安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6、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医疗设备,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产品和材料,生产、销售用于防疫的假冒伪劣药品的,分别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从重处罚。
7、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急需的防疫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从重处罚牟取暴利行为。
8。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教唆他人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煽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捏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利用这一机会制造和散布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将按煽动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非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9、以服务、支持和救助防疫控制为名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防疫物资,或者乘人之危,盗窃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病人(疑似病人)和隔离人员的财物的,从重处罚。强行查封、扣押或者使用防疫物资的,依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10。违反防疫规定,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的,依照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从重处罚
11、违反防疫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医疗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防疫经费和物资,或者挪用上述经费和物资自用的,分别以贪污、挪用、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用于防疫的,按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委派或委托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拒绝执行防疫决定和命令,或故意隐瞒、缓报或谎报疫情,或故意指使或强迫他人隐瞒、缓报或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恶化的,按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论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年2月6日020
资料来源: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