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疫情需要隔离吗_天津疫情防控有法可依:隐瞒病史、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天津疫情需要隔离吗

2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次防疫控制结束之日起终止。

《决定》有20条,规定了许多方面:

明确规定了防疫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个人的防疫义务。就单位而言,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落实防疫和控制的主要责任,加强防控工作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调查和健康监测,严格执行卫生管理,督促有关人员按要求在家中进行集中或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于个人,应严格执行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医疗、旅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个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规定将其不诚实信息收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疫情的防控刻不容缓,刻不容缓。《决定》明确规定,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疫情防控的需要,发布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采取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止工作、暂停营业、停课、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人员应急动员或转移储备物资等应急措施。同时,授权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间实施医疗卫生、防疫管理、检疫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临时应急管理措施。,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决定》明确规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抗拒防疫、危害医院安全、暴力伤害医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与防疫有关的纠纷,依法惩处与防疫有关的犯罪行为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告

疫情信息,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的采取和防控效果对此,《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治工作的虚假信息。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防疫工作中不履行防疫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电视台记者王朔,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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