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疫情发布_苏州发布“惠外”十二条支持外贸企业疫情期间稳定发展

新华社苏州2月8日电(记者钟升)7日晚,苏州市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苏轼外》第12条)。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外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贸易便利化等四个途径,支持疫情期间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方面,苏《外交政策》第十二条提出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等稀缺防疫物资。进口上述紧缺防疫物资的企业,按照国家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优惠政策给予进口补贴。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进口预保险费率降低50%,保费补贴100%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相应降低保险费率30%,保费支出给予50%补贴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也将进一步加强。

与此同时,《苏轼外》第12条还提出了稳定外贸企业手头订单、保证物流运输顺畅、保证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苏《对外政策》十二条也积极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议充分发挥中欧(苏州)银行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功能和国家进口平台的载体优势,增加农产品、药品和资源产品的进口规模,确保市场供应。对疫情期间的外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率将下调30%,保费将补贴50%,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商品向国内市场转移。海外展位费用也将得到补贴。

实行原产地证书“不符合申请”;及时签发不可抗力证书;确保防疫和控制材料的快速通关;临时延长税收和付款的征收期限、调整滞纳金和滞纳金的起始日期是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用于防疫和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剂、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应立即运出,确保通关“零延误”。对于2020年1月备案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在2月24日前完成应付税款的合并电子支付。对于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牌日期间的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可延期至复牌日后15日

“起诉”以外的“十二大”实施期限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政府和省里都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苏州也在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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