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消息的公布无疑对农民工来说是个好消息,他们总是担心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最近,记者就《条例》的内容采访了法官和律师。他们说,《条例》第一次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系统的预防和解决办法。今后,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将有权威的指导。
高度保护农民工工资行政法规
五华区人民法院院长吴子杰审理了多起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吴子杰表示,不同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并且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效果。在此之前,法院审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时,法官不得不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如果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的行为,法官也不得不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最合理的规定来做出裁决。
"逐一查找案件时,法官的工作量不小这一次,《条例》对所有法律法规中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今后,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根据这一完整的规定作出决定。吴子杰表示,5月1日正式实施后,《条例》将成为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权威裁决依据。
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林对此也表示同意。他说,在此之前,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部门规章。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企业必须保证全额支付劳动工资。北京、天津等地也发布了监管文件,严厉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这些都反映了政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更多的是从行政手段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是专门提高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来保护农民工的工资。
补充预防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吴子杰表示,该规定是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第一个完整的规定。它不仅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增加了预防条款。“以前的法律规定侧重于事件发生后的补救和纪律处分,并且比较分散。然而,《条例》从防止拖欠工资、活动期间的监督和活动后的纪律处分等角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吴子杰和王林都认为《条例》所显示的预防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不能满足建设所需的资金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建设单位垫付。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些预防性规定以前是没有的。法律漏洞的覆盖无疑为移徙工人的工资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从事工资征收后,提前成为预防。吴子杰认为,这一变化将对法院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处于链条的最底层,而法院已经成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最后一环。通过诉讼收取工资的比例相对较高,但诉讼过程持续时间较长。即使诉讼胜诉,如果不能实施,未付工资问题也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如果我们事先做好防范和监督工作,很多案件不用上法庭就可以得到解决,进入诉讼程序的工资纠纷数量也会大大减少”
王林认为,正是因为诉讼后执行困难,条例增加了一条“底线”规定: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用应急周转金垫付拖欠用人单位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提前支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追偿。“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农民工能够拿到工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把诉讼的负担转移到了政府部门,从而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来源、工资安全、支付主体、工资接收主体、监督主体等,形成了一个从各个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安全支付的体系。
特别劳动权益保护更有针对性
吴子杰表示,该条例的颁布,对于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的各单位的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哪个部门负责、拖欠工资问题出现时监管部门应做些什么、工业企业应做些什么,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内容以前从未被发现过。”
而王林认为,《条例》的明确性也体现在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针对性上他说,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方面,过去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等。,其中还包括专门针对劳工部指定的移民工人的各种法规。“然而,这些法律和法规大多是为一般劳动关系制定的,具有普遍代表性。它们是维护劳动关系权益的一般标准,对农民工特殊权益的保护缺乏针对性。这部《条例》是第一部专门保护所有农民工权益的条例,具有特殊的针对性。“
”条例颁布后,许多人认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农村居民”中的农民工范围,与以前的普遍理解相比有所扩大,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
云南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冯认为,该条款补充了传统建筑领域农民工的范围,涵盖了许多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例如,酒店服务员、快递员和外卖工人都可以被视为农民工,这一规定适用于拖欠工资的情况。”然而,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农业”和“非农业”户籍之间的区别已经被取消。你如何被认定为农村居民?”
对于这一疑问,吴子杰表示,在取消户籍差异后,农村社会保障档案是否会作为认定“农村居民”身份的依据,“这一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虽然在具体认定上可能有些麻烦,但他认为《条例》对于农民工的不明确定义具有积极意义,而这种“开放性”意味着《条例》将更多从事物流和外卖等新兴产业的群体纳入保护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农民工负担
今年5月1日,该规定将正式实施,其可操作性也将得到检验从现有规定来看,李冯认为《条例》对农民工欠薪补偿问题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解释,各责任部门均可依据《条例》做出决定。即使有必要提起法律诉讼,由于责任主体明确,农民工在起诉中更有针对性,减少了审判中的对抗。"律师在辩护中只需要瞄准一个或几个目标."”
吴子杰说,这一变化也带来了有利的结果,免去了起诉中不相干的被告,更有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组织。“根据法律,所有原告和被告在调解期间必须在场。过去,农民工不知道该起诉谁,所以他们把所有他们认识的个人和单位都列为被告。参与的人越多,调解工作就越困难,因为在那个时候很难聚在一起。移除所有不相关的对象,只要人少了,事情就会更容易处理。“
对于《规定》中规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李冯和王林都认为是对相关企业的强化处罚李冯说:“如果企业和负责人都因为拖欠工资的问题被列入黑名单,其他企业在合作时也会考虑可能的风险。””他认为,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会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不一致。因此,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条例》的可操作性也体现在对具体细节的规定上吴子杰说:“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但具体如何支付并不详细。”然而,这一次明确规定,付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而不是实物或有价证券。这项规定越清晰、越详细,对农民工越有利。此外,《条例》还要求企业保留3年工资台账,而以前是2年,这意味着农民工可以在3年内申请工资补偿,而不是2年”
王林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这一规定。从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维权案件的实践来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农民工往往需要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但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往往很难提交这样的证据。但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用人单位依法保存的核对表等材料。不提供的,应当依法承担不良后果。“我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这大大减轻了农民工的投诉负担”王林说,这对于向农民工讨薪的做法意义重大。
记者辛亚杰报道,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说,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部门规章。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企业必须保证全额支付劳动工资。北京、天津等地也发布了监管文件,严厉惩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这些都反映了政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更多的是从行政手段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是专门提高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来保护农民工的工资。“
记者辛亚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