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对恩爱的男女朋友,但分手后,却变成了敌对的双方
明明想一起建一个爱巢,却引起了财产纠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裁定李潇潇应向王大绩返还共计15万元人民币。
王大绩(男)和李潇潇(女)在2015年相遇并相爱。恋爱期间,李潇潇于2016年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其中首付款8万多元由王大绩出资,余额由李潇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王大绩通过银行卡共17次向李潇潇银行卡转账17.31万元。在他的恋爱期间,李潇潇怀孕并接受了流产。2019年3月,双方分手后
王为与结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购房款和房屋转让款。双方未登记结婚,要求李潇潇返还同居期间缴纳的首付款8万元及银行转账17.31万元。李潇潇认为,王大绩给他的所有费用都是王大绩自愿支付的购物、生活和手术费用,应该驳回王大绩的所有索赔。
199法院认为,王大绩主张的依据是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李潇潇也承认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为了爱情和建立未来的婚姻关系,王大绩把钱转到了李潇潇。既然双方都没有结婚,并且已经终止了他们的爱情关系,王大绩要求李潇潇依法返还涉案款项李潇潇应该退还王大绩购房首付款8万元,并接受王大绩的大笔款项。鉴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和消费,以及李潇潇怀孕和堕胎手术需要一定费用,法院决定将王大绩通过银行转给李潇潇的17.11万元中的7万元从李潇潇返还给王大绩。综上所述,决定李潇潇向王大绩返还总计15万元人民币。李潇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潇潇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恋爱中的大额财产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一般赠与,一般赠与是以双方发生恋爱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王大绩转移到李潇潇发生在双方的爱情时期。王大绩被转移到李潇潇是基于爱,也是为了将来建立婚姻关系。这可以被视为有条件的捐赠。既然双方都没有结婚,并且已经终止了爱情关系,王大绩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李潇潇应该返还已经接受的赠与财产。
(本文中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笔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