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_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连云港法院在行动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快到春节了。农民工已经忙碌了一年,他们盼望着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在一起涉及158名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执行庭迅速立案、审查并结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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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2月16日

海州区法院因江苏一家建筑公司在江苏执行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冻结了一家江苏建筑公司在中国银行无锡职业教育园支行开立的账户。该公司向海州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是被冻结的账户是农民工工资的特别账户。

2年1月6日020海州区法院

经审查支持其异议,裁定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但申请执行的马某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年1月17日020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移送案件之日优先立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治安执行法院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将案件放在首位。离春节不到一周了。为了使移徙工人能够在春节前拿到工资,行政治安法院在周末加班进行案例研究,并决定对该案进行书面审查。经查,涉案账户确实是江苏一家建筑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在海州区法院的冻结期内,总共有160万元农民工工资被支付到该账户,支付给158名农民工。

2年1月21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最终作出复议裁定,维持异议裁定,解除对涉案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冻结,为158名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扫清法律障碍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查认为:原则上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不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为本项目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拨付,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项性。在本案中,根据江苏一家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涉账户中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复议申请人马某未能证明账户中的资金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执行法院不应冻结或扣除所涉账户和账户中的资金。

一个简单的案例,却包含了一个不简单的故事连云港法院畅通救助渠道,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推进“依法扶贫”与“精准扶贫”,依法保护外来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执法行为,推进文明诚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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