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疑似患者
的确认,根据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与治疗方案(最新版)》(以下简称《诊断与治疗方案》),卫生保健部门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定治疗机构(以下简称《治疗机构》),结合对患者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综合分析,对在医院隔离治疗并执行病例发现和报告程序的患者,确认为疑似患者市卫生部门应与医疗保险部门和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和确认疑似和确诊患者信息,确保享受综合治疗患者范围的准确性。
2、关于保障疑似和确诊患者门诊医疗费用
在疑似和确诊患者入住治疗机构后,该机构以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合并为住院医疗费用或单独支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根据当前各统筹地区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险政策。
疑似患者在治疗机构门诊(或发热门诊)进行隔离治疗的,按《诊疗方案》排除疑似后不入院治疗,排除疑似前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现行院前急救或住院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3、关于保障疑似病人排除后的医疗费用
疑似病人已住院治疗。如果疑似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诊疗方案”被排除,且因其他疾病的诊疗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机构应办理新的入院手续,后续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医疗保险患者的治疗方式和原支付方式结算,以便在排除疑似患者之前对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
4、关于确认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状况的问题
疑似和确诊患者就诊时未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且治疗机构暂时无法确认其医疗保险待遇状况的,应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补充并提供相关文件,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患者姓名、 卫生部门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记录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患者本人报告的参保地点和医疗保险类型等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述信息做好对该类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状况的确认工作,并通过当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省级远程医疗结算平台的合作机制对该省内患者进行确认;非省级患者应通过跨省和跨省医疗结算平台合作机制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治疗机构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及时确认医疗保险待遇状况,医疗机构已根据未参保人员临时标注医疗保险待遇状况,并将在国家统一组织的异地清算组织时予以确认。
5、关于实施临时扩大疑似和确诊患者目录范围的政策,医疗保险经办问题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开展经办服务模式一: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维护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门诊和住院疾病类别,同时维护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时用药”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时医疗服务项目”,用于医疗机构上传临时调整药物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保险类别的相关处方信息(原甲类药物和医疗保险项目仍按原方式上传)模式2:医疗机构仍以原模式上传处方信息。医疗机构应按照临时扩大目录范围的政策,与医疗机构充分沟通后,完成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类别调整,然后由医疗机构完成结算。
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编码的通知》(国卫易发[2020年第58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险版ICD-10编码为“2019冠状病毒病”ICD-10编码为“U07.100”,编码标注:统计编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ICD-10代码“U07.100x001”,代码注释:适用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是主要诊断代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代码注释:适用于确诊感染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主要诊断代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ICD-10编码“U07.100x003”,编码说明:适用于湖北省及其他地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主诊断编码“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ICD-10代码“Z03.800x001”,代码注释:适用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患者,不用于初步诊断,用于其他诊断标签将紧急代码“RA01.0”添加到ICD-11代码中,以代表2019年冠状病毒疾病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上述规则及时维护疾病诊断分类和编码数据
6。转诊和异地患者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地经办机构将以前未备案的省内异地医疗(包括转诊)疑似和确诊患者按照“省内异地安置”的类型进行归档,并注明归档患者的疾病名称和ICD代码。医疗机构和救援机构应根据异地医疗结算的相关政策,对归档的疑似和确诊患者进行直接结算。完善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及时开通相关功能,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提供备案结算服务,临时支持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开展基于身份证号码的结算服务。总体规划区内的所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及时升级信息系统跨省异地就医患者暂不进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结算将根据国家安排及时统一组织。
本意见与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法规不一致,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辽宁省医药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委员会
2年2月14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