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洁、蒋承志)13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第11号公告,建议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异地复工信息收集和管理,有效防控异地复工疫情,开展早期调查和严格防控。
公告要求返乡农民工登录“黑龙江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返乡农民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后,应通知返乡工人登录信息系统并完成信息卡录入工作。
公告要求工作人员在返回工作岗位和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到,登录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卡,并在当天主要报告其逗留史、联系史和体温。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
号公告规定,从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返回工作地点和从其他地方返回工作地点的工人应在家中隔离14天。在此期间,他们不得与外人接触,并应尽可能减少与同居者的接触。如出现发热、干咳、头痛、疲劳、呼吸困难等症状,按个人防护规定,立即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隔离观察期结束后,如无异常情况,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上岗。
公告提出,企业要落实防疫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异地复工复产人员的信息收集和隔离管理工作对于去过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或省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以及在14天内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及时向员工所在社区报告。如果当天体温超过正常标准,引导他们到发热门诊就医,并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报告。
公告要求企业为在工厂宿舍居住14天的复工复工人员提供单人房间进行隔离观察。房间应通风良好,使用专用卫生间,并每天对房间和物品进行消毒。要使用特殊的餐具,在房间里单独用餐。拒绝所有访问
公告提出要落实防疫控制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地方政府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做好返乡农民工疫情的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督促制造企业做好信息卡登记和工厂日常防控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制造企业以外的相关企业做好信息卡登记和日常防控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社区要做好返乡农民工的信息收集和网格化管理,规范和引导家庭隔离。同时,
公告提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