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全_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为你解读

2年1月1日,玉林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薛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许多公民不知道他们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玉林广播电视台的一名记者采访了玉林市公安局法律支队支队长尹俊,请他为大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安全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查处了部分人员确诊的新的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许多普通人不熟悉这种犯罪。我将在这里简要解释一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对社会有害的结果,并希望或允许产生这种结果的故意犯罪,构成犯罪。对于一些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状病毒的人,在意识到自己已经感染了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病毒后,他们还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活动,允许新冠状病毒的传播,这类似于本条规定的释放有毒、放射性和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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