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二院_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9号公告

佳木斯二院

佳木斯市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总部公告第9号

目前,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游史、密切接触史的确诊病例,以及国外归国佳木斯人员,拒绝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进度、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风险,扰乱疫情防控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加强防控有害疫情的执法和司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序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和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防疫、控制决定、命令和公告。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街道、社区等部门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和治疗措施,如登记调查、检查、采样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病情、寄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

2。感染、携带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或者谎报病情、逗留史、与人员密切接触等情况,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的有关规定,进入或者离开公共场所,参加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接受检疫、强行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过失危险犯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冠状病毒传播或严重传播危险的,以破坏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有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登记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6、恢复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总部公告要求人员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开始工作前,逐一检查并登记所有值班员工的健康状况、休假旅行和参加聚会的情况。上岗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筛查。员工必须如实向企业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打击暴力侵害医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散布谣言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月9日18: 00,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防疫部门登记报告逾期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散日期另行通知。

佳木斯市新冠状病毒感染领导小组指挥部

肺炎

2年2月9日

编辑:

审核:王班瑞

资料来源:佳木斯市新冠状病毒感染领导小组指挥部肺炎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