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第二代征信系统网上信用信息安全不能放松
中国商报/中国商业网(特约评论员冯海宁)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征信系统正式开通,并向公众提供第二代格式征信服务央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代信用报告进一步丰富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了信息更新效率。建议个人和企业及时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不要过度借贷,按时足额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我们的国家正在尽一切努力建立一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个体系“有利于在任何地方信守承诺的人,也使违背承诺的人难以实现”信用调查逐渐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个人的信用状况甚至道德品质可以从他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看出。
数据显示,去年中国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系统的查询总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万次和29.6万次,反映出个人对企业和其他部门的信用报告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06年第一代信用报告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以来,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信息的丰富性和更新效率都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第一代信用报告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第二代信用报告系统应该上线。
据了解,新系统丰富了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内容,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收集和信用报告服务的效率这些新的变化不仅有利于信息主体充分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也有利于金融机构等客观评价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此外,此举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人人守信的良好局面,降低失信带来的社会成本。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日常行为被纳入信用报告系统,许多人担心“信用报告是一个篮子,什么都可以装。”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信用报告系统的信息收集边界应该划一条红线,以避免信用报告解决所有问题。哪些行为应纳入征信体系,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征信体系应予以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应不断加强。
实际上,“失信”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例如,许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借出”和“违背诺言”。这表明公民知情权和同意权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未经其同意不得收集。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执行仍需改进。
第二代征信系统上线后,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信用报告系统中包含的每条信息都可以提前通知信息主体本人并获得他的同意。通过对信息收集的严格控制,可以避免“被破坏”的现象,有效保障公民重建信用记录、异议和救济的权利。此外,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失信”问题的监管,依法惩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使我国征信体系更加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