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发现被告人邢云从1996年至2017年利用职务之便,担任中共内蒙古团委副书记、行政公署负责人、中共内蒙古团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常委、包头市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常务委员会委员、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承包工程、调整工作、晋升职务、非法收受他人直接财物等事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许多人寻求晋升和调整工作,应依法严惩。鉴于他在到达案件现场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罪悔改,积极返还赃物,赃款赃物已经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将死刑缓期二年减为无期徒刑后,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编者:韩玉婷岳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