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二年执行_收受财物4.49亿余元,邢云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2年12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云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两年缓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后,邢云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星运的贿赂、孳息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上缴国库。邢云在法庭上说他会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邢云从1996年至2017年利用职务之便,担任中共内蒙古团委副书记、行政公署负责人、中共内蒙古团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常委、包头市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常务委员会委员、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承包工程、调整工作、晋升职务、非法收受他人直接财物等事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许多人寻求晋升和调整工作,应依法严惩。鉴于他在到达案件现场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罪悔改,积极返还赃物,赃款赃物已经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将死刑缓期二年减为无期徒刑后,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编者:韩玉婷岳若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