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以及是否增加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多委员和其他人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和登记制度的合法化等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数据地图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诸宸介绍,人民日报
第四稿体现了科学、民主、审慎立法的精神。征求意见稿4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方向突出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那舜盟等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投资者保护”一章中增加关于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即如果没有合适的主体或者合适的主体不对被侵权人的众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如投资者数量多、单个投资者违法行为的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弱等。朱明春委员同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明示回避和默示参与的原则,对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法院登记并提起代表诉讼。他说,“中小投资者可以不经提及任何诉讼或办理任何手续就含蓄地加入这场诉讼。如果诉讼成功,他们应该自动得到赔偿。除非您明确提出例外,否则不应允许他们再次注册或申请。”中小投资者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在
投资者诉讼案中,380风委员李指出,登记制度改革已经“放开”了证券发行审核,这也意味着必须加强后台监管。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集体诉讼制度,是加强后台监管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赔偿威慑违规者。
会员李380锋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调查中的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集体诉讼后可能会出现案件过多、客观力量不足、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也可能导致矛盾过于集中。它还可能剥夺受害投资者在诉讼中代表他们的权利。从目前的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相对重要的主体。他们非常熟悉证券市场,也可以承担诉讼代理人的工作。因此,建议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也作为代表参与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为集体诉讼留出法律空间。
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委员会成员刘继兴建议在罚款收缴和没收可能涉及投资者赔偿的非法收入的规定中确立事先赔偿原则。罚款和违法所得可暂存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专户,补偿投资者损失后上缴国库。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往往是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期限往往比确定行政责任的期限更长。因此,一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将上缴国库,这就难以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妨碍投资者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体现在一些微妙的方面。例如,委员周敏提出,第一百七十一条“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相关投资者的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这三个动作用逗号分隔,中间是平行的。建议将数字改为暂停。
注册系统的合法化成为此次修订的重点。
199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关于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目前,科技创新局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制度安排已经基本通过市场检验,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实施登记制度的基本方向来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审批制度,为相关行业和相关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度的流程安排预留法律空间。对此,朱春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科技创新局的成功经验,做好注册制度衔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刘新华表示,登记制度的法制化是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审议稿中关于登记制度的表述对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实际运行、市场预期和未来发展方向。同时,登记制度的法制化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全面实施这一政策,创造一个规范、透明、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此同时,必须谨慎而准确地实施该计划,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新的金融风险。我相信《证券法》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会在整个市场上认真、平稳、有序地实施注册制度,并与现行的审计制度接轨,推动资本市场再上一个新台阶。
加强监管处罚
可以适当提高处罚下限
4条草案审查明确,对于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与此同时,行政罚款的数额将大大增加。如果按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罚款标准将从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
副董事长诸宸认为,4号草案的审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加强了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规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证券违规的成本。
委员朱春明表示,修正案扩大了证券的定义,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为统一功能监管打开了突破口。与修改前相比,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修改中,非法成本肯定是提高了。将违法所得的罚款幅度从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定额罚款从30万到60万增加到200万到1000万,不同行为的罚款从50万到500万,“大大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有效打击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委员罗毅建议,可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证券违规处罚的下限,但不能简单地设定上限,这样会大大增加违规成本,达到严惩和威慑的目的,更好地提振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红星记者赵倩舞阳
编辑万伟刚